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
第12號
《審計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》已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審 計 長 侯凱
2020年9月21日
審計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
根據《規章制定程序條例》,審計署對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,現決定:
一、廢止《審計署關于審計機關辦理交辦事項的暫行規定》(審法發〔1996〕217號)。
二、廢止《審計機關審計統計工作的規定》(審綜發〔1996〕369號)。
三、廢止《審計機關審計行政應訴管理的規定》(審法發〔1996〕357號)。
四、廢止《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劃分的暫行規定》(審綜發〔1996〕370號)。
五、廢止《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》(審計署1999年第1號令)。
六、廢止《審計機關審計復議的規定》(審計署2000年第1號令)。
七、廢止《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》(審計署2000年第1號令)。
審計署辦公廳 2020年9月21日印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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